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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夸大宣传致人伤残,判赔
编辑:   时间:2008-7-22 13:24:12   浏览:

一、案情经过

20001月,某保健院在当地报纸做广告称,该院为地区首家拥有减去近视1000度以下各种型号的美国角膜OK镜及能阻止近视发展2000度以下各种型号隐形眼镜的医院;同年3月,某保健院门诊部的户外广告上有以下内容:近视弱视防治专科;伟博视力,治疗近视新概念;伟博减近视隐形眼镜是美国眼科专家与美国航天材料专家,合作研究制成的高透氧的氟硅胶,采用特殊设计制作的硬性角膜矫形接触镜,引进美国的该镜片与配戴技术,根据每位患者的临床数据为每位患者进行特制;戴该镜片一周内降低300度近视,二周内降低500度以下的近视,成功率95%以上角膜矫形接触镜的适用范围: 500度以下的近视,300度以下的散光;对1000度以内的近视,也可降低400度至500,319,学生李某到该门诊部咨询并诊治,门诊部医生对李某检查视力,经检验李某的视力为左眼650度,右眼550度,医生称可以OK镜,李某即预订了一副3050元的OK镜,327,李某到该门诊部签订了《减近视镜片配戴同意书》,同时配戴了OK镜。配镜后李某即感觉左眼不适,后来情况变得比较严重,此后李某在多家医院就诊,并于当年9月做了板层角膜移植手术,同时检查李某的左眼下降为1000度。20011月,某保健院将配镜费用3050元退还给李某。同年115日李某与某保健院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保健院一次性补偿李某3万元,李某如再追究,应将3万元退还。协议签订后,某保健院向李某支付了2.8万元,尚有2000元未予支付。20014月李某做了穿透性角膜移植手术。

 

二、鉴定结果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某配戴OK镜发生左眼角膜感染的残疾进行评定,其残疾程度为十级。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某配戴OK镜后的损害后果显而易见,应当予以确认;某保健院并没有眼科的诊疗范围,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某保健院在宣传中称可以减去近视1000度以下各种型号的美国角膜OK镜及能阻止近视发展2000度以下各种型号隐形眼镜,实际情况是OK镜的适用范围为500度以下的近视,而李某配镜当时左眼近视程度为650度,不适宜戴OK镜,因此某保健院的宣传带有欺诈性质,故其在本案中的过错比较明显。某保健院在服务过程中带有欺诈性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返还的规定向李某承担民事责任。判决撤销李某与某保健院签订的补偿协议,保健院向李某赔偿以下费用:双倍配镜费6010元、挂号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按、交通费、鉴定费、及损害后的配镜费共计51363.62元。另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某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与一审判决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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