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执意出院病情加重 医院未告知担责
一、案情经过
2002年2月27日晚,巫山县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某医院抢救治疗。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天晚上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经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该院同意刘某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2002年3月23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
刘某的亲属认为,某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认为,对刘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尽了最大努力。按照医疗常规处置并无不当。刘某中毒性脑病,是由于原告自行中断治疗及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二、鉴定结果
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
三、法院判决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没有尽到劝阻及告知义务,向病人赔偿3954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