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委托知情同意书
本知情书是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之前的书面告知,请当事人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
1、当事人委托律师时,就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事项与委托人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一旦签订代理合同,对案件中采取的各种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调查、调解、谈判、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诉讼等方式,包括案件的转归,都视为是律师的直接和间接劳动。
3、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委托合同签订到案件的结束(包括法院判决、委托方原因终止和客观因素案件不能继续进行)。
4、委托人必须向接受委托的律师如实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包括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如果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利,以及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5、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律师不收取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原件,只收取复印件,原件由委托人自行保管。
6、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标的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服务过程。
7、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8、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9、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10、律师在进行受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11、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12、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13、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14、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15、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受多方因素影响,律师不能保证案件的最终结果。
16、律师依法律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17、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18、律师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即代理费用)系律师的劳动所得,并不包括代理过程中代理人需要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复印费、差旅费、调查取证等费用。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即代理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19、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