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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怎么办
编辑:   时间:2007-12-25 21:12:06   浏览: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怎么办

    一、理直气壮、依法取证。复印和封存病历是《条例》第十条及第十六条赋予患方的合法权利,但患方行使复印权和封存权而遭遇医方拒绝的情况时有发生,且不少患方束手无策。对此,作为患方应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理直气壮、坚持维权,必要时通过政府部门或新闻媒体等维权途径敦促医方履行义务。
    二、手续齐备、避免拖延。实际工作中,因患方准备不全、冒然行事而遭受医方合理拒绝、进而因未在第一时间保全证据而致诉讼过程中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发生争议等情况时常发生。因此,收集医方和其它相关机构保存的证据资料前,应确认收集人的资格合法,如患者本人取证应持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为取证除持收集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持有患者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委托关系证明,患者死亡时则应持有患者的监护人、继承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它委托关系证明及与患者存在监护、继承等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取证完整、避免遗漏。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医患关系、损害事实、赔偿计算等三大方面证据,具体的证据形式有当事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医学检查报告、双处方、诊断证明书等医学资料,涉及护理、病休、续医、损害程度认定等医学证明,涉及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的票据,以及必要的证人证言等等。鉴于住院病历对确定医疗过错、确保案件胜诉的极端重要性,患方应在法规允许范围内予以完整、充分复印,具体内容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至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此外,封存和启封规定还适用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的现场实物,需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四、是充分论证,重视诉权的理性行使。如前所述,由于患方诉前论证不足、诉权行使不慎等原因使案件败诉率呈现上升趋势,不少患方因事与愿违、劳命伤财使自已雪上加霜、苦不堪言。因此,在决定是否行使诉权时,患方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稳定情绪、调整心态。应充分认识到临床医学具有较高深的专业特性,感情用事于事无补,感情过激而左右理智决策更不可取。其次应重视专业咨询。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最容易听到的是来自非专业领域的亲朋好友的意见和建议。但由于他们对医学知识了解有限且受同情患方的社会观点影响,其意见和建议难免带有偏激和误解成份。因非理性处理医疗纠纷而招致雪上加霜、苦不堪言的事例中,不少均源于此。为此,患方在审慎听取亲朋好友意见的同时,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专业咨询上,尽可能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有意识地向专业人士了解、咨询和学习。鉴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在向专业人员咨询问题时,应注意技巧方法,避免涉及“纠纷”等词语和相关机构或人员名称以消除顾虑,或避免加入不客观或夸大性描述而形成误导,以求最大限度听取客观而真实的专业意见。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偏听偏信、滥用诉权,确保最大的胜诉把握。
    五、是多方考察,重视律师的审慎选择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现实生活中注重律师社会关系的趋向比较明显。但就医疗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而言,审判机关的判案依据则主要是各种专业性技术鉴定,而后者则是由种类医学专家进行。如何有理有据、说服专家认同患方观点是代理律师最大价值所在。换言之,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人品修养和专业背景的意义远远大于其社会背景,它是律师抗辩能力大小、抗辩效果好坏、案件胜诉与否的主要条件。所谓“人品修养”主要指律师的诚信度。应该肯定,绝大多数律师诚信度是高的,对委托人是高度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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