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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编辑:   时间:2008-5-6 18:14:58   浏览: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20001120  卫医发[2000]4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落实专人兼管医院感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的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卫生部拟订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三、协助卫生部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四、进行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研究。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内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互利、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地试剂情况,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实施细则。

    三、对本地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协助对本地区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

    六、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第七条、第八条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咨询组织,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节  医院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处(科)、门诊部、互理部、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药剂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预防保健科、设备科、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专家等组成,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有关卫生学标准及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对亿元的改建、扩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医院感染管理科拟定的全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四、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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