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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护理”病人回家死亡 医院赔偿6万
编辑:   时间:2008-11-20 15:32:12   浏览:

 一、案情经过

  2004年12月15日,先生的妻子女士因身体不适,到离家较近的昆明市ХХ区人民医院Х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医生夏某为女士作了心电图检查后,确诊女士的病为陈旧性心梗。在夏医生的劝说下,先生交了300元的住院医疗费押金。当日住进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部内科。

当晚9时30分左右,输完了液。因为家离卫生服务中心很近,便询问医生能不能带妻子回家休息,征得医生同意后,患者回家。

  第二天凌晨1时左右,女士出现呼吸困难的状况,先生便拨打了卫生服务中心的电话。“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后来我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120的医生赶来时我妻子已经死了。”先生说。随后,先生报了警,警察、法医赶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到卫生服务中心把女士住院用过的针、药具等物品进行了封存,同时要求医生夏某出示住院病历、处方,但其只拿出一张长期医嘱单和一张临时医嘱单。法医对两份医嘱单拍照后,先生拿过来看才知道妻子住院当天属“一级护理”。

  先生通过了解后得知,根据我国诊疗护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患者住院时属于一级护理的,说明患者病情不仅严重且具有不稳定性,医院不能允许患者离开医院。

“卫生服务中心从未将这一情况告诉我们,还同意我妻子离开医院。”先生认为,自己的妻子入住该卫生服务中心,医患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先生认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存在过错,将该卫生服务中心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就罗女士属于“住院病人”还是“门诊病人”进行了争论。先生的代理人认为,住院治疗的病人,主治医生应当为病人书写住院病历,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因此,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两份医嘱单应属于住院病历。女士应属于“住院病人”。

  卫生服务中心则认为,女士就诊并带走了心电图,只有门诊病人才可以带走检查报告;女士预交的费用是门诊费用;更重要的是女士没有办理正式的住院手续,卫生服务中心和罗女士之间建立的是门诊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门诊病人不存在一级护理,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女士的死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所致。ХХ区人民医院同意卫生服务中心的意见。

三、法院判决

2006年12月4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Х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30%的责任,昆明市ХХ区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共赔偿先生6万元。

四、案件点评 

 罗女士到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卫生服务中心即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诊断、治疗,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卫生服务中心对罗女士的病情进行了诊断,并做出其需要“一级护理”医嘱,却没有将此情况如实告知罗女士及其家属,没有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相应的告知义务,从而导致罗女士在家中病情突变,失去最佳抢救时机,最终死亡。

女士到被告服务中心看病,且卫生服务中心也对女士的病情进行了相应的定性,并做出“一级护理”的医嘱,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形成的合同关系及医疗规定对被定性为“一级护理”的病人进行留院观察,但在此环节中卫生服务中心不但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还允许家属把患者带离医疗机构,最终导致失去救治的机会,违反了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卫生服务中心与ХХ区人民医院是挂靠关系,为此,ХХ区人民医院须承担连带责任。

五、教训警示

住院患者短暂离院是一个普遍现象,那么一旦离院,出现病情恶化、意外事件,责任由谁来负,怎样对待这一情况也是医院头痛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医院就要承担责任。

首先对于主要患者应有书面告知书,并载明:住院期间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治疗,不要离开病房,以免出现意外…..”等充分告知,如果患者病情稳定,护理级别在三级,患者有事情需要临时离院,应该由患者签署一份短暂离院声明书,要声明离院后发生的民事后果和责任,以及离院期间应该承担的相关费用,这样医院才能起到免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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