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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护病人坠床死亡
编辑:   时间:2008-11-20 15:33:16   浏览:

一、案件经过

王某,男,52岁。因多年嗜酒引起手发抖,于2002728在一家综合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酒精中毒、戒断综合症、酒精性肝损害、”,CT显示,“双额硬膜下腔增宽”,因未见好转经一家精神病医院的医生会诊后于当日转入该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医嘱“特级护理”当天晚上,王某曾从床上跌下,由护士扶上床后“入睡”。200881日上午,这家精神病医院医生对王某进行检查,未发现头部外伤,王某仍处于昏睡状态,呼之不应。随请外院会诊。当天晚上640分,经一家市级医院会诊,认为王某右侧脑疝形成,于730分转入该市级医院,在该医院行头颅CT检查提示,右侧巨大硬膜下血肿。经手术治疗后,王某于1122出院。后王某家属以患者由“慢性酒精中毒”转变为“急性颅脑外伤”,完全是被告在医疗和护理过程中有过错或过失,并耽误抢救时间,以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精神病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99029.52元。

二、鉴定结果

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载明:原告引起颅脑外伤引起原因是坠床,但坠床是属意外。原有原发疾病: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慢性肝病、凝血机制异常、高血压病,上述因素易发生颅内出血。医护人员对疾病严密观察欠及时,缺乏病情及护理病历记录,特级护理病人交接班制度不健全。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三、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判被告某精神病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损失35万元的45%,共计157500元。

四、案件点评

此案正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之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此案,在赔偿数额上显然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要少,如果是现在,原告可能要以人身损害起诉,那么赔偿原告的赔偿金要大,诉讼时间要长。

精神病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业务范围比较单一,本案中王某虽然是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但是他的躯体疾病很重,特别是脑器质性疾病和凝血机制有问题,是危及生命的疾病,精神病医院对较严重的躯体疾病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有限,当精神病人的躯体疾病与精神疾病相比较,躯体疾病严重威胁生命时,精神病的症状变为次要矛盾,应以治疗躯体疾病为主。

五、教训警示

特护的的含义是对特殊或危重患者的特别关注和照护,护理常规也有明确的定义,本例中医疗事故鉴定中指出:“医护人员对疾病严密观察欠及时,缺乏病情及护理记录,特级护理病人交接班制度不健全”。笔者认为:特护的病人应24小时专人护理,以便及时发现病人的病情变化,另外病人有严重的躯体疾病,高血压、凝血机制有问题应有防摔伤和防坠床的预见能力。在硬件上,特护患者必须使用有护栏的病床,以避免患者坠床等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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