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2006年5月,患者陈某右足部被竹片刺伤感染,在私人诊所治疗一周未见好转,后来某医院处求医,医生诊断患者陈某的右脚踝关节有破损及轻微红肿,并采取红外线照射治疗,在照射过程中,患者陈某的脚被灼伤。之后,患者陈某一直在某医院免费治疗脚伤。此后患者陈某于2006年6月多次到某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共437.2元。患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全部损失。某医院辩称:患者对首诊医生隐瞒了其糖尿病的病史,并错误认为照射越热效果越好,其右脚灼伤正是由于本身糖尿病的特殊体质以及对红外线照射治疗的错误认识所导致的。另外,医院对患者提供的红外线照射治疗属于免费治疗,不应纳入医疗服务关系。患者陈某则表示:她是交费后才接受治疗的。自2005年被发现患有糖尿病后,她就长期到该医院检查血糖并进行治疗,该医院的每个医生都知道她患有糖尿病。另外,她是一个60多岁的老年人,之前又从来没有接受过红外线治疗,对这种治疗方法并不了解,医院更应该给予充分的提醒及照顾,而不应在没有医护人员在旁的情况下让她独自接受照射治疗。
二、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患者陈某到某医院就诊,被告为患者陈某医治,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患者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治疗当中,应感知到脚灼伤时的疼痛感,并应及时告知医生处理,而被告也应按患者陈某病情的需要,不定时的对患者陈某进行检查,但双方在治疗当中,都没有及时尽到自己的责任,没有尽到医疗服务关系中双方所应当遵守的义务,故双方都存在违约的行为,各方应对患者陈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判决:某医院向患者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合共1070.4元。
某医院不服上述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医生是基于职务行为指引患者进行相应治疗,是附属于之前的治疗行为,故应属于医疗服务的内容,医院以免费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缺乏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医院因所提供的红外线照射服务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有责任按照患者病情的需要,不定时的对患者进行检查,尽量避免伤害的出现,由于医院没有履行该责任,故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感知到脚灼伤时的疼痛感,可以及时告知医生处理,故其自身亦有过错。另外,由于患者人的脚部除灼伤外还有之前旧有的伤患,自身亦有糖尿病,其所支出的医疗费事实上包含了两处伤患的治疗,而被上诉人的误工费用亦是由于其两处伤患所致。故本院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被上诉人本身旧有的伤病,确定双方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各负50%的责任。原审处理恰当,予以维持。
三、案件点评
医疗机构应当针对患者的病情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患者的安全,防止医疗措施为患者带来伤害。对于医院辩称红外线照射治疗属于免费治疗,应当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说法,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这其实不难理解,本案例中的医疗服务并不是医院免费开展的义务诊疗服务,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已经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医院为患者进行的红外线照射治疗是他们整体医疗服务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将他们分割开来,应该说双方建立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服务合同关系。
四、教训警示
在本案中有一个引人关注的细节,就是患者错误地认为照射越热效果越好,以致于造成烧伤,最终患者也因此承担了部分责任。一个正常人躲避灼热、刺痛是正常的生理反应,但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尤其是缺乏就医经验的患者)由于缺少必要的医学常识,处于一种被支配的地位,对医务人员言听计从,不会象平常一样完全自由地去控制自己的行为。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介绍诊疗有关的常识以及注意事项,或许这些道理很简单,医务人员可能认为不值一提,但对于那些初次就诊患者却是至关重要。媒体就曾报道:外国人到中国开了中成药后,将蜡丸整体吞服的笑话,原因很简单,就是说明书中只有“口服”的字眼,而缺少“将蜡丸外部包装除去”的必要描述。
必要的常识介绍会澄清患者的错误认识,更有利于患者恢复健康。有时对患者错误认识的纠正所产生的影响甚至会超过普通的治疗措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决不仅仅是看病、拿药、打针、手术,医务人员还有对患者进行健康知识教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