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2001年5月,原告王某在寿县某卫生院做输卵管结扎手术,手术后原告即出院,一周后伤口发生感染,此后每逢天热的时候,伤口经常感染。今年5月份,原告王某去上海打工,在此期间伤口感染严重,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结扎手术后瘘管”,并于当日到合肥ХХ泌尿专科做瘘管切除手术,后回到Х县第二人民医院继续巩固治疗,此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585元。原告王某称Х县某卫生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就其在医院接受过治疗并造成手术感染的事实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某卫生院未能证明其对患者的诊疗、护理不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称结扎手术属政府行为,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法判决被告寿县某医卫生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732元。
三、案件点评
病历是医疗信息的载体,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病历客观地再现了病人的病情发展和医生的诊疗过程,它是病人医疗过程的客观再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而是由法官推定,那么法官是依据什么来推断呢?
法院推断一般是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方式;他们根据社会一般见解,能够确定过失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就可以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医学会鉴定是必然因果关系:从医学得角度围绕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对整个医疗过程进行考量和严格的验证,往往要求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静脉误推注氯化钾引起的后果。这就是许多纠纷案例中往往不是医疗事故,而法官亦然判决医院败诉的原因。
四、 教训警示
医患关系新证据规则举证普遍认为对医院不利,但是,要从不利中找出有利,法律就是武器,用的好对自己有利,用的不好受制于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如果铁证如山,就不必打关系了。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交给医方以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出具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由于医疗行为已经发生,此时只有病历才能反映出病人的病情及大夫的诊疗,除此之外其它证据都不能像病历一样能全面系统反映诊疗情况,因此我们的病历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医疗举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 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包括:完整病历、相关医疗规范,提供相关法规、文献资料;论证无医疗过错或者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材料等。
有些医院败诉往往归咎“司法不公”! 但必须反问自己在诉讼中证明发生了什么,有理不等于有证据,有证据不等于有效举证;所以有理不一定赢官司,有证据也不一定就能赢官司。有证据并能有效举证才能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