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经医院诊断确定患右输尿管中段结石,于2003年10月到中医院医治。中医院原院长给原告一份“结石病患者的福音”广告书(打印件),该广告书的主要内容是:某中医院购进国内最先进的江西第一台电磁波源体外碎石机,对肾、输尿管、膀胱、胆结石的碎石有特效。结石不碎,分文不取。该院长还承诺第一次碎石交费720元,如果结石未碎。第二次碎石减半收取。第二次碎石无效,第三次免费碎石。于是,原告按约交了720元碎石治疗费,行电磁波源体外碎石治疗后,中医院医师为原告开了两个早期的排石汤(中药和注射药)。15日后,原告到中医院检查发现结石未碎,需进行第二次碎石,原告又交了360元,再次行电磁波源体外碎石。经过二个星期的注射和服中药(排石汤),原告又到中医院检查,发现结石仍未碎,便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在中医院免费行第3、第4次碎石,经X线照片与行碎石术前X线照片对照,发现原告的右输尿管中段结石大小、部位同治疗前一样。历时近三个月的碎石、注射、服药,没有一点疗效,原告先后共花去人民币1538.82元。为此,原告先后数次找到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提出因中医院违约,要退回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中医院以广告是“结石不碎,分文不取”,原告现结石已碎为由,拒绝退回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在与中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3月22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中医院退回医疗费1538.82元,并赔偿损失1538.82元。该院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纠纷受理了本案。
二、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4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中医院同意退还原告碎石费1080元,此款当庭付清。原告同意放弃要求中医院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260元,原告自愿承担80元,中医院自愿负担180元,此款当庭付清。县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所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是指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部门的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过程中未及时、正确按医疗规范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使患者身体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伤、残、死)。
原告按约在中医院先后四次行碎石无效的情况下,中医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符合约定,虽然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原告结石还是未碎,中医院就应该退还原告医疗费和赔偿损失,怎么能以“结石已碎”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呢?至于是追究中医院的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主动权完全在于原告,追究中医院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本案中被告要求追究中医院违约责任,要中医院退回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在调解中,原告放弃追索中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也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意愿,法院依法准许是正确的。
四、教训警示
医疗合同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合同,医疗服务的标的是服务过程而不是结果,这是基本的医疗常识,医疗机构不能将治疗结果作为标的向患者承诺,医疗服务是在运用医学科学知识,对患者正确的诊断和恰当的治疗,促进患者的痊愈和康复,如果都以结果为服务标的,患者痊愈付款,治不好不付款,这不仅背离了医疗原则,助长人们对医疗消费的误解,也势必造成社会医疗观念的混乱,那么死去的患者怎么办。所以,我们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都应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患者,不要为了医院局部利益和单纯的经济利益,做过头和不恰当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