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2006年10月18日早上,陈某带其病危的6岁儿子小亮到桂平市某医院急救科进行抢救,但小亮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时20分左右死亡,随后,尸体即被陈某锦和陈某远(二人均是该医院的清洁工)抬到医院的太平间。2006年10月19日上午,当陈某到该医院看望儿子尸体时,陈某锦和陈某远却告知,尸体已于18日16时被桂平市殡葬管理所拉走了。而殡葬管理所却坚称没有接收到该具尸体,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此后,陈某又多次往返于医院与殡葬管理所之间,但依然无法查清儿子尸体的下落。2007年8月7日,陈某夫妇将医院、殡葬管理所、陈某锦及陈某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带返还原告儿子的尸体或骨灰,并连带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20000元。
二、法院判决
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对小亮尸体的丢失存有过错,判处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给死者父母,同时驳回了死者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尸体是凝结着人类感情的特殊物,蕴含着人类的精神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利益,对死者尸体的尊重和保护是死者亲属的精神需求和道德要求,否则,死者亲属的内心无法安宁。被告桂平市某医院造成小亮尸体丢失,是侵害尸体的行为,也是侵害原告陈某夫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而且侵害的后果严重,使陈某夫妇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和道义上的责难。因此,对陈某夫妇诉请返还儿子尸体(或骨灰)的请求予以理解,但是,尸体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尸体是一种不可替代物,尸体一旦灭失,将无法复原,更无法返还,对陈某夫妇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及伤害,应以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加以弥补,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据。
小亮死后尸体被存放在医院的太平间,因此医院对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医院及其清洁工人辩称尸体已被殡葬管理所用车运走,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造成小亮尸体下落不明,是由于被告桂平市某医院管理不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结果,即医院、陈某锦和陈某远均有过错。但陈某锦和陈某远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二人的行为是医院的职务行为,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医院承担。
四、教训警示
(一)病人进入医院建立门诊或住院手续后,就与医院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包括:诊断、治疗、监护、告知、提示、饮食、生活、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每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与医院的全面服务有关,一旦出现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那么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病人在危重、抢救、监护、疾病发作、甚至死亡后的特殊情况下,医院的服务和照护责任自然而然的全部落在了医务人员的肩上,医院就要承担起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象尸体这种特殊的情况造成丢失,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长期以来医院管理者的主要精力放在医疗方面,往往忽视后勤和辅助部门,这样造成了一些漏洞。随着管理体制的转变,医院把后勤、物业等非医疗方面的事务,转移给专业管理公司管理,这样可以减少医院的压力,但并不意味着对患者责任的转移,如果出现医患纠纷,医院仍然要对这方面的管理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