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张某于2006年4月19日晚22时20分左右因头部不适被送至北京市某医院就诊。22时27分,所作头颅CT片显示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比较严重,值班医生通知病人家属将病人送到三楼抢救室抢救。当电梯从地下一层运行至二层时,电梯突然停运,无法正常打开电梯门,患者及家属被困在电梯中达40分钟。家属强行将电梯横杆拉断,就近在二层对患者进行了抢救,最终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妻子及子女共五人一怒之下将该医院诉至区法院,他们认为电梯停运是造成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保证诊疗中运送患者所使用的电梯设备运行安全,死者的死亡除自身原因外,电梯停运延迟抢救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6万元。
三、案件点评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它的一切工作和设备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和紧急应对状态,该案的法律关系是,患者因病住院需要紧急抢救,在搬运患者途中电梯发生故障, 耽误了抢救机会,导致患者死亡,与医院服务过程中40分钟没有得到治疗,直接和间接的对患者造成损害。故此,医院要承担对患者死亡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四、教训警示
传统体制的医院往往注重临床一线科室,忽视和放松供应、安全、后勤保障等辅助科室,而现代医疗模式要求对患者是全方位的服务,而现实在医疗以外出现的医患纠纷占很大比例,所以医院领导应在后勤保障方面下力气做好管理工作。医院各个部门的工作都必须保持应急状态,不但临床、医技和护理,包括其他各个部门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医院要清楚自己的薄弱环节,要有对这些环节应急预案,比如电力供应必须实行双回路,一旦停电和故障,另一套电路瞬时供电;患者在院内转科和进行医技检查的过程中,要有医务人员照护和陪同,一旦在途中发生病情变化能够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