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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不周致患者摔伤
编辑:   时间:2008-11-20 15:13:52   浏览:

 一、案情经过

200665,石先生因头痛昏迷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脑脓肿,并于当日在该院住院治疗。住院当天,石先生的儿子与北京某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该公司护工负责对石先生进行护理。合同约定护理级别为全天,收费标准每日60元,护工工作范围包括协助患者做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户外活动,帮助患者购置生活必需品等。另外,该管理公司与医院之间签订过临床陪护合同书,医院同意管理公司在该院开展住院病人日常生活护理经营业务,双方约定由医院按照各项管理规定对护工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由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医院交纳管理费用。

    2006818,管理公司护工陪石先生在医院花园遛弯时石先生摔伤,造成腰3椎体压缩骨折。经过一年多的治疗,石先生病情好转,并于20071013出院。石先生在医院共支付护理费2830元、医疗费用47855.13元,其中2006818石先生摔伤后与治疗伤情有关的费用为6023.23元。石先生出院后到居住地附近的一家医院就医,又支付了医疗费326.7元。

    石先生认为,由于管理公司的护工和医院的医护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护理义务,致使其摔伤,严重损害了他的身体健康,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石先生将管理公司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051元。

    庭审过程中,管理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护工陪石先生在医院花园遛弯时,石先生是在追车过程中摔伤的,不是被告公司造成的,被告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原告受伤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应由石先生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医院辩称,医院在给石先生治疗的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护理规范,不存在过错;医院的设施完善,作为患者正常活动的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石先生摔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石先生的经济损失是治疗自身疾病应当发生的。不同意石先生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先生在医院散步时发生摔伤事故,与其自身未注意安全有关,故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但与管理公司的护工未完全履行护理义务亦有一定关系。护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石先生摔伤,应由其雇佣单位承担责任。据此管理公司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与管理公司具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规定医院对管理公司的护工工作具有督促、检查、指导之管理义务,并且医院收取了相应的管理费,所以医院对于管理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先生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管理公司赔偿石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595.94元,并判决医院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点评

    该案的法律关系是,患者因病住院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病人的护理又有与医院签订,住院病人日常生活护理经营业务合同的公司来承担;随着医疗体制的转化,原来很多属医院的服务工作逐渐被社会服务所替代,本案的患者生活护理。以及保洁、电梯、餐饮的后勤保障服务等,但是这些环节如果发生不良事件和损害,患者往往与医院纠纷,因为患者是住在医院的,患者并不知道这些服务是医院外的公司承担,所以,病人与医院是主合同关系,发生问题后理所当然要与医院交涉。

四、教训警示

医院的社会性服务要明确责任,医院在与提供与病人相关费医疗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要标明发生纠纷时双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项目等,把由合作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害,明确归责,只有这样医院才能在出现问题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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